近日,曹妃甸教育体育局印发《唐山市曹妃甸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这是曹妃甸首次制定关于学籍管理的规章制度,既是全区学籍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的重要体现,也是促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稳定有序开展的有力保障。
《细则》体现在一个“细”字上,长达7000多字的实施细则从责任主体、招生入学、学籍注册、学籍异动、毕业升学、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一是明确了各级职责主体。《细则》指出:校长是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副校长是主管责任人,承担组织、核办和监管责任;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承担具体实施工作;学校各有关部门和班主任协助提供和核实学生学籍信息。各级责任主体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二是规定了小学、初中招生、入学、学籍注册、升级和毕业的要求和办理流程。首次对于因病延缓入学、残疾儿童、留守儿童和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等特殊群体的入学问题做了规范、系统、全面的规定;学籍异动从休学、复学、升级、跳级、转学、辍学、退学等方面进行细化,包括政策说明、办理流程、证明材料提交、办理时限等。《细则》的印发做到了“于法有据,程序规范,公开透明、服务群众”。
三是建立了保障措施和问责追责机制。《细则》要求学校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学籍管理员必须是学校正式工作人员,娴熟掌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各项内容、学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学籍系统的基本功能和操作方法、保密要求等。学校如违反细则规定,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唐山市曹妃甸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实施,标志着曹妃甸区学籍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使学校的学籍管理有法可依有规可循。曹妃甸教育体育局在今后工作中,将不断完善学生学籍流动规程,完善便民服务机制,完善学生学籍信息和控辍保学管理,为曹妃甸教育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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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曹妃甸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义务教育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区所有公立和私立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含完全中学的初中部和十二年一贯制的小学部、初中部,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辍学、退学和毕业等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依规应当在我区入学直至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 学生学籍使用全国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系统采取信息化方式管理。
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各学校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安排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信息的采集、核办和问题学籍处理工作;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核办辖区内学生学籍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学生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学生的学籍注册、招生、问题学籍处理、关键数据变更、学籍异动、毕业升学、控辍保学、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管理、学生照片更新;根据实际情况对学校的年级、班级、班主任、学籍管理员、校长及其联系电话等信息和学生的各项基本信息实时更新。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学校的在校学生数与电子学籍系统中录入人数一致,并相对应。
校长是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副校长是主管责任人,承担组织、核办和监管责任;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承担具体实施工作,负责学籍信息分班采集安排、汇总、校验、上报、信息更新和学籍档案管理等业务工作;学校各有关部门和班主任协助提供和核实学生学籍信息。
第五条 全面实施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学生学籍信息数据按照“学校收录、属地监控、分级核办、全国联网”和“小学入学建档,各学段随转”的原则进行管理,保证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唯一性、连续性。学校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为本校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对学生学籍进行规范管理。
学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在应用电子档案同时保留必要的原始纸质档案。
第二章 招生、入学、注册
第六条 小学、初中均实行每年秋季招生、入学。小学、初中招生范围(片区)、招生计划及其它招生要求,严格按照每年下发的曹妃甸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文件要求执行。各学校要严格按计划招生。
第七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应当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依法送入小学接受义务教育;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应当由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送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服务区片小学提出申请,学校参照曹妃甸区教育体育局下发的《关于对适龄儿童延缓入学进行审批的规定》唐曹教字[2018]249号文件要求,指导并协助家长办理延缓入学。
残疾儿童、少年可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学习,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可申请进入普通中小学校随班就读。对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曹妃甸区残疾儿童专家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如果具备学习能力,学校要送教上门,并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八条 小学新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接续或采集录入学籍信息,从学生入学之日30天之内为其接续学前学籍信息,并建立小学生电子学籍档案;针对无学前学籍信息的学生,学校需通过电子学籍系统为其新建小学生电子学籍档案。电子学籍新建立程序为:
(一)学校向学生下发纸质《学生基本信息表》(见附表1);
(二)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填写《学生基本信息表》相关内容后交回学校,经班主任、学生学籍主管副校长核办后,由学校学籍管理员打印、下发给学生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进行签字确认;
(三)经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班主任签字确认后,学校学籍管理员按照《学生基本信息表》所填内容将各学生学籍信息、家庭成员信息及照片录入或导入电子学籍系统,经学校和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办通过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获得学籍号,电子学籍正式建立。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由电子学籍系统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的规则自动生成。
学校在每学期秋季开学前建立辖区内适龄儿童台账,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适龄儿童入学情况调查,并建立入学学生台账、学籍台账、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台账、在区外就读适龄儿童台账、留守儿童台账、建档立卡学生台账和未入学学生台账,调查儿童未入学原因,并将情况汇总上报区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
第九条 学校应为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建立学籍档案。
在校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学生基础信息采集表》及相关印证材料等。
(八)有关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小学、初中所有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须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开学前一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
小学、初中新生无故不按时报到的,经学校多方联系仍无结果的,视为疑似辍学,待恢复入学后补录、更新学籍信息。
第十一条 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以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学生就读学校应为其建立、接管学籍。各校必须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做到与本地学生一视同仁。
第十二条 小学各年度招生结束后,由学校对新生进行均衡分班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注册。初中招生在电子学籍系统完成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后进行。
小学班额限定在45人以内;初中班额限定在50人以内。对于暂且达不到条件的学校,最大班额不得超过53人。
第十三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
第十四条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如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复印件,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受控学生学籍信息变更申请,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部门审批。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部门核准变更的,由学校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章 休学、复学
第十五条 学生如因伤病或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总课时数的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填写《河北省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见附表2,以下简称《休学、复学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学生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需经区(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检查并出具诊断证明及相关材料(如住院证明、住院缴费收据、检查结果等);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公安或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学校核办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休学的,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登记后做休学处理。
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其电子档案,区(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等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其《休学、复学申请表》的附件保存备查。
第十六条 学生患有传染病或区(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认为不能使其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疾病的,经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可令其休学。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学生单次休学期限不超过一年。因病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区(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病历和医药费票据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经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继续休学。休学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九年级第二学期学生一般不予休学。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凭休学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还应当提交区(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康复证明,并填写《休学、复学申请表》,经学校核办签章、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复学,并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登记后做复学处理。
学校应当根据复学学生实际情况,按照“接续学业原则”安排其回原年级就读,或者按休学年级安排其插班学习。因重疾致残不能到校学习的,并且已经休学两年以上的,经残疾儿童专家委员会鉴定具备学习能力的,为学生办理复学后,由学籍所在校为学生送教上门或到校随班就读。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学校应及时督促学生复学,督促无效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09年修正本)》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升级、跳级
第二十条 学生一学年升一级。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在后台统一进行,时间为每年8月10日24时。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一般不允许跳级。个别德、智、体、美等方面特别优秀、且具备超前学习能力确实需要跳级的学生,其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可向学校提出跳级书面申请,由学校审核同意后盖章,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由教育主管部门基础教育服务中心组织教研员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对学生能力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准予跳级。跳过年级,视为受过相应年限的义务教育。跳级不能跨学段,且限于本校范围内。跳级应在学年度结束时办理,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升入毕业班及毕业班学生不予跳级。
第二十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实行不留级制度。随班就读和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确因学习困难,可由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留级申请,经学校核办,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准予留级。
留级应在学年度结束时办理。毕业班学生一律不留级。
第五章 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不得随意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准予转学:
(一)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县迁移或在本区内跨乡(镇)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可以转入户籍所在地学校。主城区范围内因新购住房申请转学的,参照最新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要求中规定的划片方案及招生办法执行,非新购住房的不可转学;
(二)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因监护人务工地跨省、市、县迁移的,可以转入监护人新的务工所在地学校,主城区范围内因租住地迁移的,不可转学;
(三)学生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现役军人(含武警)、长期出国(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等原因,而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可以转入被投靠亲属所在地学校。
(四)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也可以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就读。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学(包括省内和跨省转学)可由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根据划片招生原则,自行联系学校。学校接收有困难的,由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或学校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就近入学与划片方案相结合的原则协调解决,学校不得私自接收片外转入学生。
第二十五条 需要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户籍迁移证明(外来务工人员相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并持转出学校提供的学生基本信息表(学籍卡)前往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根据家长或监护人提供的转入学生的学籍信息,在电子学籍系统中上传学生基本信息表(学籍卡)和关键证明材料(要求证明材料原件拍照上传),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学生转学申请,经转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转出学校及转出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核准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办理学生转学业务。转入学校应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跨省转入、转出的,还须遵循相关省份学籍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对符合转学条件、确有转学需求的学生,转入学校应依据学额空余情况,统筹安排、有序接纳。转出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予以及时办理。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转入、转出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纸质档案,并在一个月内办结。涉及跨省转学的,其办理时限以全国电子学籍系统实际运行时限为准。
第二十七条 转入学校不得对学生进行入学考试或测试。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九年级第二学期学生一般不予转学。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转学时间原则上为新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办理,如因特殊原因开学一个月后确需转学的,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办理。
转入学校不得以试读等形式接收未办理(或未完成办理)转学流程的学生,转出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缓办理符合转学条件学生的转学手续。
转入学校接收学生之前需要在电子学籍系统中查询学生电子学籍状态,不得越过学籍管理员直接安排学生进入班级,不得接收无学籍学生,不得跨年级接收学生。
九年级转入唐山市冀东中学的油田职工子女且为路北区户口的学生,为非正常转学,不享受该校唐山市市区的省级示范性高中招生指标。
第六章 辍学、退学
第二十八条 学校要对学生每天出勤情况进行汇总。对连续超过3个工作日无故未入校就学、且无法联系到学生本人或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学生,首先要在系统中标注为“疑似辍学”,如果该学生重新回到学校,则对该“疑似辍学”学生进行返校操作。
经教师家访劝说无果的,由学校将该学生基本情况及开展“追辍”工作情况、家访记录等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报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启动“控辍保学”程序。
在经过学校和相关部门核实后,该学生确实不再上学,将该学生学籍状态定为“辍学”。如果该学生确定为“辍学”后又返校的,所在学校学籍管理员直接对该辍学学生进行返校操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要及时更新留守儿童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信息,对本服务区域内的学生家庭情况变化信息及时了解并在电子学籍系统中进行标注。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条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退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劝退、开除学生。
因出国(境)定居申请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并填写《河北省中小学生退学申请表》(见附表3),经学校核办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准予退学。
学生出国(境)定居后又回国并仍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的,接收学校应按有关规定为其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三十一条 学生死亡的,学校应当凭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学生因失踪、被刑事拘留等原因离校的,学校须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可以保留其学籍的,应尽量保留其学籍。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类刑罚的学生,学校应继续让其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回校就读。
第七章 毕业、升学
第三十二条 凡在学校学习期满、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全部予以毕业,由学校在电子学籍系统中进行操作,无需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部门核办。
毕业证书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编号、验印后,由学校颁发。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毕业生花名册及毕业证领取登记表,存档年限为永久。
第三十三条 各学段(小学、初中)学生升入下一阶段就读时,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升入学校,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未升学的,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被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被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学籍管理员必须是学校正式工作人员,身体健康、政治可靠、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优良,娴熟掌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各项内容、学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学籍系统的基本功能和操作方法、保密要求等。
学籍管理员须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上岗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备案。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每学期初和学期末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三十六条 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三十七条 学校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2年2月14日起施行。此前区局下发的各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有关文件,若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为准。未尽事宜参照《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曹妃甸区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