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1-09 06:48:40 | 环渤海新闻网
来源: 唐山晚报

《民法典》实施两周年, 为我们生活带来哪些改变(下篇)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也是第一部以“民”命名的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它包含了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人一生各阶段的权利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答案。在《民法典》实施两周年之际,记者采访了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的许永欣、马文涛两位律师,透过一幕幕熟悉的生活场景,看它为我们生活带来了哪些改变。

场景(四) 文体活动受伤谁担责?

“随着全民运动健身时代的到来,很多体育运动项目因具有较强的竞技性、对抗性,难免在激烈紧张的运动中会造成参与者受伤,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到底应由谁承担责任?参与者、组织者又该承担何种责任?《民法典》不仅给出了答案,而且首次引入的‘自甘风险’原则在公平划分责任,实现定分止争方面,完美的统一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被视为体现以民为本、回应人民需求的一大亮点。”许永欣律师说。

“文体活动或多或少都存在风险,参与者应对其内容和性质引发的合理风险有所认识和预见,它属于法律应予包容并规范的风险,是确立‘自甘风险’原则的初衷。”许永欣律师举例,张某在滑雪场滑雪,被位于后方的赵某从侧方超越时撞到,导致张某受伤就医治疗,产生医疗费4万余元。事后,张某将赵某及滑雪场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张某作为成年人,自愿参加该运动,应当知晓滑雪是高速运动,有一定风险,对产生的后果本应自行承担。但本案中,处在领先位置的张某相对于其他滑雪者有雪道优先使用权,因赵某从侧方超越时未能保持足够距离,造成张某受伤,故构成重大过失,应承担责任。滑雪场方面,其自身符合经营条件,设置了必要警示,配备了救助队伍以应对突发情况并及时对张某进行救助,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经法院审理,裁判赵某负40%赔偿责任,滑雪场不承担赔偿责任。

“‘自甘风险’原则的引入,既纠正了‘受伤即有理’‘谁弱谁有理’的偏差,更解决了对行为‘越界’而致自损诉求难说‘不’的困境,实现了法律是非分明、公平合理。”许永欣律师表示,自甘风险适用一般有三个条件。一是明知风险且自愿参加;二是参加的是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三是造成损害的,其他参加者的行为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在此,许永欣律师也建议大家,在参加文体活动时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正确评估、认识自己的身体条件和健康状况,选择适合的运动项目。做好热身运动和个人安全防护措施,若感到不适,及时就医。对未成年参加者,监护人应履行监护义务,帮助提高安全认识,对可能给他人造成的损害行为予以指导、帮助判断,及时在发生危险行为时予以制止。

场景(五) 为见义勇为者保驾护航

“路遇不平管不管,老人摔倒扶不扶,碰到小偷追不追,施救人情急之下给受助人造成损害怎么办?当传统美德见义勇为被各种困惑捆住手脚,当人们朴素的善良正义瞻前顾后时,它侵蚀的不仅是公众良知,还有公平正义。《民法典》见义勇为免责条款出现的最大意义在于,及时回应公众关切,为见义勇为者保驾护航。”马文涛律师表示。

“过去,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致自己受损,请求受益人给予补偿缺乏足够法律依据。《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及时填补了这一空白。”马文涛律师举例,刘某的妻子赵某因一直联系不上独自在家的丈夫,便电话请求邻居耿某帮助寻找。耿某发现刘某倒在自家地窖中,喊来丈夫王某帮忙。耿某丈夫王某在参与救治中,不幸因急性二氧化碳中毒倒在地窖内不省人事。施救者王某、受助者刘某虽经众人合力送医抢救,二人仍因抢救无效导致死亡。事后,刘某的妻子赵某因家庭困难仅向施救者王某的妻子耿某支付1万元以表亏欠。耿某不满,诉至法院,要求赵某等补偿受害人损失10万余元。

马文涛律师认为,施救人王某发现刘某倒在地窖中,不顾自身安危实施救助,其行为符合见义勇为基本特征。本案中,施救人王某因救助地窖中因急性二氧化碳中毒的刘某而中毒死亡,虽施救并未成功,但施救人王某为保护他人的民事权益尽了最大努力,为此献出了宝贵的生命,刘某作为受益人,即使未能避免损害发生,也不妨碍施救人王某家属要求补偿的权利。最终,法院酌情裁判受益人刘某的妻子赵某支付补偿金3万元。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从法典层面为社会善行善举托底,赋予了见义勇为者获得补偿的权利,彻底解除其后顾之忧,给每一位心存善念的人吃了一颗‘定心丸’,也为弘扬这一传统美德披上了‘护身符’。”同时,马文涛还建议,大家在“行侠仗义”时,除了“勇为”,更要善于“巧为”“智为”,尽量避免诸如“旱鸭子”下河救人等盲目行为。同时,为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见义勇为时应尽可能保存证据,如对现场进行拍摄录像、留下目击证人的联系方式等,一旦发生纠纷,能用较有说服力的证据还原事实经过,消除误解。

场景(六) 自家屋外安装监控应当注意的那些事

“过去人们法律意识淡薄,对证据的留存常在遇到纠纷时才感叹它的重要。随着技术进步和大众法律意识的提高,行车记录仪、家用监控探头等安防设备已逐步走进千家万户,在保护自身财产安全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也带来无意中侵犯他人隐私,泄露他人个人信息的烦恼和问题,甚至触犯法律,对簿公堂。”许永欣律师说。

“自家屋外安装监控比较普遍,以此为例,如何在维护自身财产安全和避免侵犯他人隐私间找到平衡,下面这个案例值得我们借鉴。”许永欣律师举例,张某与谢某互为邻居,张某进入其宅院需经过谢某房前道路。一日,张某发现谢某在其自家房屋周围安装了数个室外摄像头,其中有两个正对张某家的院子,另外一个监控范围能覆盖张某进出家门的全程轨迹。张某遂要求谢某调整摄像头位置,但遭谢某拒绝。张某以侵犯隐私为由将谢某告上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谢某将摄像头拆除。

许永欣律师表示,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哪些区域不能安装监控设备,但这并不意味可以随意安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由于个人安装监控设备几乎都是出于保护自身人身和财产安全考虑,并非为了维护公共安全所需,因此,除非征得被摄录人同意,监控的摄录范围仅能覆盖自有花园等私人区域,不得涉及他人户内情况,不得收集他人行踪信息。”《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也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目前,市面上销售的监控摄像头普遍具有存储或联网功能,可通过手机APP对摄像头的角度、方向进行远程遥控,此时,若他人的私人空间或特定人员的通道处于摄像头的覆盖范围内,即使摄像头未正对他人私人空间,没有记录他人隐私或个人信息,也不能完全排除随时侵犯他人隐私、泄露他人行踪信息的可能性。”许永欣律师认为,在未征得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权利人仍然有权依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限制或者拒绝他人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处理,甚至要求拆除摄像头。         记者 王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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