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渤海新闻网消息(记者 徐慧)恋爱期间男方给付女方的款物,是否属于彩礼?近日,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判决王女退还袁男彩礼款13100元。
袁男与王女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此后双方举行了订婚仪式,但因故未办理结婚登记和举行婚礼。关于分手原因,双方各执一词,袁男主张系王女提高彩礼金额并要求在市区购买学区房等原因所致。王女主张系袁男主动解除婚约。袁男主张,袁男母亲先后给付王女彩礼款11000元和礼金1000元、2000元、1000元、1000元,袁男亲属给付王女礼金2100元,袁男支出订婚酒席费用3000元;袁男通过微信转账先后转给王女520元、888元、1314元;另外,袁男曾给过王女项链、水杯、化妆品等物品,袁男母亲给付王女真皮书包一个。王女认可收到袁男本人及其亲属给付的款物,但认为收到的款物不属于彩礼,不应予以返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袁男、王女虽订婚,但既未登记结婚,亦未共同生活,故所涉彩礼应当予以退还。袁男母亲于双方订婚日给付王女的11000元以及袁男亲属于当日给付王女的2100元应认定为彩礼,王女应予退还。袁男主张的其他款物,属于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达、维系并发展感情而给付女方的礼物,应认定为一般赠与行为。现赠与已经完成,袁男要求退还相关款物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特定原因而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退还财物而产生的纠纷。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给付彩礼是我国的民间婚俗,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给付,从法律性质上是一种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行为。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就蕴含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如果没有结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时彩礼如仍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所以,对于彩礼问题的处理,根据双方最终的实际结果来确定是否返还符合公平原则,没有形成婚姻关系的,彩礼应当以退还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