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26 17:20:00 | 环渤海新闻网
来源: 唐山消防

曝光 | 防火卷帘下摆放物品,遮挡消防器材......

防火卷帘下摆放杂物,挪用、遮挡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器材,这些动态火灾隐患屡见不鲜,反映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法律意识淡薄。现曝光玉田县消防救援大队、古冶区消防救援大队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消除火灾隐患。提醒广大企事业单位和群众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共同营造良好消防安全环境。

玉田县

隐患单位:玉田县供销大厦北方购物

存在隐患:

1、防火卷帘下摆放物品;

2、常闭式防火门未保持关闭状态。

上述隐患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等有关规定。

古冶区

隐患单位:古冶大市场

存在隐患:

1、市场内一商铺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

2、遮挡消防器材。

上述隐患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等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法律,是全社会在消防安全方面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

患始于微末,

防灾需要人们共同参与。

在生产生活中,

一些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违反了消防法规,

更为火灾事故埋下祸端。

那么,哪些行为是消防违法行为?

会面临什么处罚?

设计建设环节

避免这些“不合格”

违法行为: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处罚依据:

根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消防法》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遵循标准设计施工

违法行为: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处罚依据:

根据《消防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使用维护环节

不要占用挪用设施

违法行为: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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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根据《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消防法》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上述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拒绝明令淘汰的产品

违法行为: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处罚依据:

根据《消防法》第六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保障用电用气安全

违法行为: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

处罚依据:

根据《消防法》第六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环节

远离危险的“多合一”

违法行为: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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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根据《消防法》第六十一条,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别随意抽烟、动火

违法行为: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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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根据《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消防法》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不得妨碍灭火救援

违法行为: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处罚依据:

根据《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消防法》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于情节较轻的,可以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其他环节

禁止非法运输携带

违法行为: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谎报火警的;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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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根据《消防法》第六十二条,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编辑: 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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