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对《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奖励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唐山市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奖励申请和发放办法》解释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各开发区(管理区)社管局,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市直行政、企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
在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奖励政策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经相关单位研究决定,现将《关于印发对<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奖励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唐山市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奖励申请和发放办法>的解释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奖励政策的实施意见》(唐政发〔2008〕15号)适用于唐山市市属、县(区)属及以下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含合同制工人)。
其中第一条第三款第1项、第2项、第3项均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工人)。
其中第二条第3款、第4款中“原企业”指唐山市市属国有企业、县(区)属及以下国有企业,不包含央属企业、省属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
其中第二条第3款、第4款中“财政”指唐山市市级财政、县(区)级及以下财政。
二、《唐山市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奖励申请和发放办法》(唐卫健〔2019〕12号)适用于唐山市市属、县(区)属及以下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含合同制工人)。
其中第二条“由财政负担的人员范围及工作程序”中“财政”指唐山市市级财政、县(区)级及以下财政。
其中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原单位”指唐山市市属国有企业、县(区)属及以下国有企业,不包含央属企业、省属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
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原企业”指唐山市市属国有企业、县(区)属及以下国有企业,不包含央属企业、省属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
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企业”指唐山市市属国有企业、县(区)属及以下国有企业,不包含央属企业、省属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
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唐山市财政局
唐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