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打击“炸街”摩托车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提示
为严厉打击“炸街”摩托车扰民违法行为,按照上级公安机关统一部署,自即日起,迁安市公安局将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治理整顿非法改装摩托车、驾驶摩托车追逐竞驶、超速、无牌无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现将相关法律依据及处罚标准提示如下:
1.唐山市确定的机动车轰鸣噪声的限值为85dB(A)。机动车在公共交通道路等公共场所行驶、停放过程中故意产生轰鸣噪声超过上述限值的,或者虽未超过上述限值但机动车系非法改装且多次实施的,属于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噪声值达到85.1dB(A)未达到90dB(A)的,或者虽未达到85.1dB(A)但机动车系非法改装且多次实施的,处警告;达到90dB(A)未达到100dB(A)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达到100dB(A)及以上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行为名称: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2.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3.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4.在道路上驾驶车辆追逐竞驶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定罪处罚,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5.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的,一律记9分,罚款200元,扣留机动车;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一律记9分,罚款200元。
6.摩托车驾驶人不戴头盔的,一律记1分,罚款50元;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一律处以500元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机动车驾驶人,严禁驾驶无牌无证车、改装车、拼装车上路行驶,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请立即恢复原状,停止不法行为。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炸街”摩托车扰民违法,举报电话:0315—762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