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曹妃甸区关于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助教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园区管理办公室,各场、镇,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区直有关单位:
《唐山市曹妃甸区关于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助教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第三届二十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7日
唐山市曹妃甸区关于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助教的实施意见(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河北省捐资助学办法》有关规定,为全面落实《曹妃甸区教育事业振兴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改善我区办学条件,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以社会力量为补充的多渠道筹集经费的教育投入体制,参照其他地区先进经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持续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弘扬重教兴学的优良传统,不断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出资、捐资办学,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调动全社会参与教育的积极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努力拓宽社会力量进入教育的途径。
第二条 提倡个人和企业以高度的公益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热切关心教育事业发展,积极支持教育事业进步,捐资助教形成的资产属于受赠单位。
第三条 受赠单位使用捐赠资产,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用于学校校舍建设、维修和设施设备、仪器图书的购置,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
第二章 社会个人、企业鼓励措施
第四条 以个人身份捐资助教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一)捐赠财产五万元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授予省级捐资助学先进个人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奖牌和光荣册,载入河北教育年鉴;
(二)捐赠财产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授予市级捐资助学先进个人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奖牌;
(三)捐赠财产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由区人民政府授予区级捐资助学先进个人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奖牌;
(四)捐赠财产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由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授予捐资助学先进个人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第五条 以单位或法人名义捐资助教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一)捐赠财产十万元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授予省级捐资助学先进单位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奖牌和光荣册,载入河北教育年鉴;
(二)捐赠财产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授予市级捐资助学先进单位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奖牌;
(三)捐赠财产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由区级人民政府授予区级捐资助学先进单位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奖牌;
(四)捐赠财产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由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授予捐资助学先进单位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奖牌。
第六条 捐赠者受到捐资助教表彰奖励后如继续捐赠,可以累计计算捐赠数额,并按累加的捐赠数额再次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
第三章 国有企业鼓励措施
第七条 鼓励实力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驻区金融、建筑、铁路、工业等大型央企、京企及国企,积极践行社会责任,彰显担当作为,鼓励参与以捐资金、办实事等多元化方式参与捐资助教。区教育体育局将加大对本地捐助事迹的宣传力度,将宣传工作与弘扬优秀企业文化、助力重点工作落实相结合,大力宣传驻区企业在促进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方面所作的突出贡献,积极传播企业“好声音”“正能量”,扩大企业知名度,提升企业整体形象,提高企业社会影响力。
第四章 各场镇、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理办公室(管委会)相关要求
第八条 各场镇、各街道办事处有责任、有义务做好捐资助教工作。各场镇、各街道办事处每年与区教育系统开展对接活动,对各自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实施对口帮扶,内容包括学校新、改、扩建校舍、内部道路铺设、绿化美化、操场维修、添置设施等。对组织协调捐资助教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由区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享受同级别捐资助教鼓励措施。
第九条 各园区管理办公室(管委会)积极搭建园区企业与教育系统沟通联系的渠道,鼓励每年组织园区内企业与教育系统进行对接,按照实事求是、力所能及的原则,以捐资金、办实事等多元化方式开展助教活动,作为加分项在考评中予以体现,同时享受同级别捐资助教鼓励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捐资助教表彰奖励活动每年进行一次:
(一)受区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的捐资助教先进个人和先进单位,由受赠学校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二)受区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捐资助教先进个人和先进单位,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报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捐赠资金按专项资金管理,区财政设立专户存储,单独核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受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亦可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