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河北省唐山市第十三届委员会关于免去朱建峰等同志常务委员、委员的决定
(2024年1月15日,经政协唐山市第十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授权,政协唐山市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主席会议通过)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有关规定,政协唐山市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主席会议决定:
免去朱建峰、刘素艳(女)、姜伟荣(女)政协唐山市第十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职务。
免去于焕忠、王浩、王宏艺(女)、王金芳(女、回族)、王俊国(回族)、王景峰(蒙古族)、尹帅、左瑞刚、叶江彪、白春明、冯洁(女)、朱建峰、刘勇、刘乐章、刘宝富、刘素艳(女)、孙建勋 、苏华、李亚立、邱军、张会春、张建林、张海宁(女)、陈华、赵昱辉、郝晓维(女)、姜伟荣(女)、鲍志强政协唐山市第十三届委员会委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