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10 14:35:26 | 环渤海新闻网
来源: 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唐山两部门联合通知!事关人才项目资助管理→

关于印发《唐山市人才项目资助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单位,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专家服务基地: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凤凰英才计划为加快实现“三个努力建成”“三个走在前列”目标提供人才支撑的意见》(唐字〔2024〕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才项目资助管理,促进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推动人才项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充分发挥人才项目在经济强市战略中的积极作用,特制定《唐山市人才项目资助管理办法(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唐山市财政局

2024年6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唐山市人才项目资助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凤凰英才计划为加快实现“三个努力建成”“三个走在前列”目标提供人才支撑的意见》(唐字第〔2024〕2号)精神,规范人才资助项目的申报、评审、实施和监督等工作,促进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推动本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项目资助,是指本市用于支持各类人才开展科研创新创业、技术攻关、产品研发、社科学术研究、人才培养等活动的资金资助。

第三条 人才项目资助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合规、高效。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项目的评审和管理;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相关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项目申报及实施中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资助对象包括:

(一)列入《唐山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暂行)》,并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在技术创新、学科建设、产品研发、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

(二)创业人才。有明确商业计划、创新产品或服务,并在唐创办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各类人才;

(三)青年人才。入选青年人才培育工程的各类人才;

(四)海外人才。在科技前沿、企业管理、文艺体育等领域有前沿技术、有专业特长的留学回国人才;

(五)其他领域人才。如农业科技、城市规划、社会管理、文化传播、教育卫生等领域有专业特长的各类人才。

第六条 资助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创业能力;

(三)在本市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有显著成就或发展潜力;

(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资助范围包括:

(一)创业项目资助。在我市区域内创办企业,且申报人为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股东(股权比例不低于30%)、企业注册时间不超过5年,其产业符合或引领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主导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较好市场发展前景和预期经济效益。

(二)创新项目资助: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现有技术的改进、服务或产品的创新设计,以及解决社会问题的创新方法等。

第八条 资助标准:

(一)申报的人才资助项目,通过市级立项,资助标准分为:重点资助、一般资助、小额资助三类;

(二)申报项目研究水平达到国际先进、国内领先,且研究方向符合我市产业体系,应用前景广阔,有很强自主创新的项目给予重点资助,资助额度为10-20万元。

(三)申报项目研究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或省内领先,且具有示范带动作用、能提高行业整体技术水平的给予一般资助,额度为5-10万元。

(四)申报项目在所从事行业中具有前期储备和成果支撑,创新性强的给予小额资助,额度为1-5万元。

第九条 市人社局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立项评审,市财政安排不超过500万元人才专项资金支持各层次人才开展创新创业项目推进。通过省级人才立项的,由市财政给予省标准1:1配套资助,市本级不再重复立项。

第十条 重点资助和一般资助的重点为创新创业和理工类研究项目,小额资助的重点为社科类研究项目,根据项目的研究价值确定资助额度。

第四章 人才资助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人才资助项目的人才(以下简称申报人)应为所申报项目的负责人,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应具有良好的学术科研道德,有一定的研究工作经历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二条 申报人按照相应类别资助项目的具体要求,通过所在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的研究内容已从其他渠道获得资助的,不得列入申报范围。

第十四条 申报研究项目须在两年(重点项目可申请延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内完成研究任务。

第十五条 申报人已获得过市级人才项目资助的,原则上须在前次申报项目结题两年后再行申报。

第十六条 申报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伪造、编造申报材料。

第十七条 申报人所在单位为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指导申报人进行项目申报工作,审核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签署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申报材料。

第五章 人才资助项目立项

第十八条 人才资助项目的立项程序为资格审查、专家评议、立项批准。

第十九条 市人社局负责按照各类项目立项的具体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评议。

第二十条 三名以上相关领域专家评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提出建议资助项目及资助额度。

第二十一条 市人社局负责履行批准程序,并及时将批准结果通知各相关部门和项目单位。

第六章 人才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批准立项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申报人签订人才项目任务合同书(以下简称任务合同书)。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批准立项后,报市财政局备案,并将资助经费列入下一年度人才专项资金预算,人大批准后市人社局将资金及时拨付项目单位。

第二十四条 按照《唐山市市级人才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项目单位要加强项目资金的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或挪用。

第二十五条 申报人应按任务合同书约定要求,及时开展工作,在两年(最长不超过三年)内完成结题任务。项目单位应当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时检查项目进展情况,全程监督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申报人应在任务合同书确定的研究截止之日起60日内,通过项目单位和主管部门向市人社局提交项目绩效报告,并附相关说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市人社局组织三名以上相关领域专家进行绩效评价。评价不合格的,由项目单位督促申报人整改。3个月内仍达不到要求的,暂停项目单位下年度项目申报资格。

第二十八条 申报人或项目单位发表、出版与人才项目相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等研究成果,应注明人才项目类别和项目编号。

第二十九条 申报人因调离我市或其他原因,致使人才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市人社局提出终止申请,并退回节余经费。

第三十条 申报人调动到市内其他单位工作,经调入单位与原单位协商一致并报市人社局备案后,可变更项目单位并转拨结余资助经费。调入单位与原单位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项目单位报市人社局作变更项目单位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项目申报材料和科研成果应当真实可靠,经查实有剽窃、弄虚作假等违反学术道德和知识产权行为的,应当取消资助资格,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唐山市人才资助项目任务合同书

2.唐山市人才资助项目绩效报告书

3.唐山市人才资助项目绩效评价表

编辑: 郝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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