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26 15:00:01 | 环渤海新闻网
来源: 唐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

《关于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缴存基数的确定

(一)缴存单位计算缴纳住房公积金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等文件规定执行。以每个职工的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24年新开户单位、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的职工本年度缴存基数不作调整。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按照《唐山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执行,由灵活就业人员根据自身收入情况自主申报。

二、缴存基数上限与下限

根据《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冀建法〔2024〕3号)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职工缴存所在设区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职工缴存所在地设区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按照统计部门公布2023年唐山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95447元测算,唐山2024年度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月平均工资7954元的3倍,即23862元;缴存基数下限为唐山最低工资标准2200元,月平均工资低于2200元的,缴存基数按2200元执行。缴存年度期间,最低工资标准如遇调整,按有关部门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根据《关于入驻我市京津企业和派出机构执行京津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唐公积金〔2016〕49号)规定,2016年7月以后,京津企业在我市成立的分公司或子公司,京津企业在我市的控股企业以及机构管理权限在京津的派出机构可以分别执行北京、天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待北京、天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2024年度缴存基数标准后再行调整。

三、月缴存额计算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包括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分别为职工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应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按照缴存基数上限23862元核算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等于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按照缴存基数上限23862元核算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

四、调整时间

单位应于缴纳2024年7月份住房公积金时办理缴存基数调整业务。申请调整前,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月份已至2024年6月。各单位应在2024年8月31日前完成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因特殊情况延迟调整的应从2024年7月开始补缴。

灵活就业人员应在2024年7月1日至7月10日完成缴存基数的调整工作。

五、单位核实申报

各缴存单位应核对本单位已登记的缴存信息,以及本单位职工个人信息。如单位信息或职工个人信息发生变更或有误的应当进行更正,确保单位和职工个人信息准确无误。需要注意的是:与本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或人事代理关系,以及退休的职工不得缴存住房公积金。

各缴存单位填报的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应按照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据实申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申报前缴存单位应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月缴存额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

编辑: 申晴
热点
  • 一周
  • 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