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唆胁迫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将受惩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以及为未成年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2、发现未成年人受侵害须报告有关部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3、建立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筛查和早期干预机制
学校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强沟通,共同做好未成年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4、对免于刑罚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路北区普法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