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商转公贷款业务办理条件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满足缴存职工商转公贷款需求,减轻缴存职工的还贷压力,根据我市商转公贷款业务开展情况,现对《关于恢复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唐公积金〔2024〕9号)有关的商转公贷款业务办理条件进行调整,实施开展第二批商转公贷款业务,现将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缴存时限由“借款申请人(主借款人)开户连续缴存公积金满10年及以上”调整为“借款申请人(主借款人)开户连续缴存公积金满5年及以上”。
其他办理条件和流程继续按照《关于恢复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唐公积金〔2024〕9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8日起施行,遇国家和省市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9月30日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恢复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
(唐公积金〔2024〕9号)
为落实国家因城施策有关要求,满足我市缴存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置换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的需要,减轻缴存职工的还贷压力,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情况,拟分批恢复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现就首批恢复开展商转公贷款业务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的商转公贷款是指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我市缴存职工,申请将本人尚未结清且已办妥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与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原商贷”),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
本通知适用于唐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商转公贷款业务,且只能申请转为纯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中的原商贷不能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
二、对象和条件
(一)贷款对象:借款申请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是原商贷的借款人且是所购住房的产权人或产权共有人,产权共有人之间须是夫妻关系或父母与子女关系。
(二)商转公贷款的借款申请人除符合《唐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外,首批恢复办理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借款申请人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
2.在我市以商贷购买的自住住房,所购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与土地使用权证书,且不存在除原商贷抵押以外的其他权利限制,可以正常设定抵押权(以共有产权作为抵押的,其产权共有人须同意以该房产作为抵押);
3.提前全部结清原商业银行贷款;
4.借款申请人(主借款人)开户连续缴存公积金满10年及以上(以缴存月份计算);
5.借款申请人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原商贷个人信用报告中无逾期还款记录。
三、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商转公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均按照现行唐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相关规定执行,商转公贷款额度不超过原商贷剩余本金,且不超过所购房屋价值的60%(保留到万位整数),其中房屋价值指原商贷借款合同中标明的房屋总价,如果原商贷借款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转让合同中标明的房屋总价不一致时,按照孰低原则确定。
四、申办流程及要件
商转公贷款业务先行采取“先还后贷”方式办理,待有关条件成熟后将适时推出“以贷还贷”方式。
(一)借款申请人通过“唐山公积金”微信公众号、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业务大厅提交预审核申请,填写《商转公贷款申请表》并上传预审核所需资料。相应的分中心、管理部对借款申请人是否符合转贷条件进行预审核,预审核通过后出具《商转公贷款预审意见书》。借款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预审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完成原商贷提前结清及房屋的抵押注销等相关手续,逾期未完成的,视同借款申请人自动放弃本次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如审核不通过的,退回申请并告知不通过的原因。
预审核所需上传资料:
1.借款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
2.借款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
3.原商贷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转让合同)、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与土地使用权证书);
4.原商贷的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含商贷当前剩余本金的相关材料;
5.分中心、管理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借款申请人自筹资金结清原商贷并解除房屋抵押登记后前往相应的分中心、管理部办理有关贷款审核审批手续并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抵押合同》,办理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3.原商贷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转让合同)、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与土地使用权证书)、房产登记信息查询情况说明;
4.原商贷的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原商贷提前还款明细及结清证明;
5.借款人还款卡(一类储蓄卡);
6.分中心、管理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分中心、管理部和借款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四)发放贷款。中心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的个人还款账户。
五、其他规定
(一)商转公贷款预审通过后,借款申请人在60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有权终止办理商转公贷款:
1.原商贷抵押房屋所有权人发生变更的;
2.对原商贷抵押房屋设立居住权,设定其他抵押,原商贷银行不是唯一抵押权人的;
3.原商贷抵押房屋被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查封、扣押的;
4.原商贷借款人已离异,经法院判决(裁定)或离婚协议中明确其房屋产权归属已不在原商业贷款借款人名下的,原商贷借款人或配偶均不能继续办理商转公贷款;
5.借款申请人预审通过后,正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单位连续欠缴三个月(含)及以上的;
6.其他经分中心、管理部审查,认为不符合贷款条件或存在贷款风险的情形,及影响抵押权实现的其他行为。
(二)我市商转公贷款政策的暂停或恢复条件:全市住房公积金个贷使用率连续三个月大于或等于85%时,暂停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个贷使用率连续三个月低于85%时,恢复开展商转公贷款业务。第二批恢复办理商转公贷款政策的条件以及有关流程视首批办理进度和中心资金运行情况,适时推出。
(三)分中心、管理部在办理商转公贷款时应严格审查借款人所购房屋性质、家庭住房情况、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
(四)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唐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5月15日起施行,遇国家和省市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