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乙类药品、耗材、医疗服务项目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医疗保障局(部门),局属各分局,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为确保我市医保基金运行安全,根据全省工作安排部署,遵循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乙类药品、耗材、医疗服务项目个人先行自付比例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全市乙类药品、耗材、医疗服务项目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2024年10月1日起,常规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5%调整为10%,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治疗肿瘤的西药除外)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5%调整为20%;乙类医用耗材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10%调整为15%;乙类医疗服务项目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10%调整为15%。
二、做好医保系统维护
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会同信息化等部门,要按照文件规定和贯标工作流程,于2024年9月30日24:00前完成医保系统的维护更新工作。
三、做好宣传引导
个人先行自付比例调整涉及参保人住院、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谈判药品单独支付等多项待遇,事关群众利益,需要多方协调配合。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医疗保障局(部门)、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要及时将政策调整情况告知相关定点医药机构,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定点医药机构要向参保人做好政策解释说明工作。各级经办机构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对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群众反映的问题,要第一时间给予耐心细致解答,做好疏导工作,不得敷衍塞责、一推了之,更不能负面诱导、矛盾转交。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有效预防和最大限度降低因个人先行自付比例调整对群众就医购药带来的影响。各县区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市医保局报告。
唐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