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我国城市公共交通领域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城市公共交通条例》正式对外公布,将从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填补了城市轨道交通领域的法规空白,开启了我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法制化新局面。
《条例》强调: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要明确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原则;
城市人民政府是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责任主体。
针对当前,部分城市对公共交通投入不足,《条例》明确: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实际和财政承受能力安排公共交通发展所需经费,并纳入本级预算。
城市轨道交通点多、线长、面广,沿线环境复杂,其安全运行受到外部条件的严峻考验。《条例》提出:
将城市轨道交通纳入城市防灾减灾规划,健全信息共享机制,让城市轨道交通企业能够了解气象、自然灾害等可能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造成的影响,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提高城市轨道交通灾害防范应对能力。
建立多层次、差别化城市公共交通票价体系
如今,我国城市公共交通日均客运量近2亿人次。对于公众关注的票价、定制公交等多元化需求,《条例》也给出了明确规定。
在城市公共交通票价方面,《条例》规定:
城市公共交通票价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建立多层次、差别化的城市公共交通票价体系。
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运输研究所城市交通中心主任 程世东:票价要确定到一个合理的水平,来体现公益性,需要考虑企业的运营成本、考虑老百姓的承受能力,还要考虑整个公交的供需服务水平。
为了提升公众出行的便利性,《条例》明确规定: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运营线路、停靠站点、运营时间或者中断运营服务;
出现客流集中情况时及时采取措施保障运营服务;
定期组织开展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运营服务质量评价;
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不得终止运营服务。
随着公众出行多元化的需求,《条例》提出: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可以开展定制化出行服务业务,并且可以实行市场调节价。
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运输研究所城市交通中心主任 程世东:条例里面明确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基本的出行服务属于公益性,定制化的公交服务是市场化的,可以通过市场的机制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