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均应诚实守信、依约履行合同。但是,企业如果发现后履行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明显恶化,可能危及先履行一方债权实现的,为防范此类风险,可以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
企业发现后履行一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丧失商业信誉的,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值得注意的是,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对于前述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有确切证据证明前述事实,由此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义务,避免陷入己方债权无法实现的困境,并应当及时以通知的方式明示并有效送达对方当事人,在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后恢复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27条、第528条)。
路北区普法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