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工作公开信
为进一步做好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工作,切实解决困难群众就业难问题,区人社局强化就业援助措施,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和就业援助工作取得实效。
一、认定范围及程序
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居民家庭成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人员,连续30天以上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
零就业家庭按属地管理原则认定,实行家庭申报、社区核实、街道(乡镇)认定的制度。符合认定城镇零就业家庭条件的一名成员,持相关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社区居委会对其就业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按照规定程序完成公示,无异议后报送街道(乡镇)人社服务窗口予以认定。街道(乡镇)将认定结果及时上报区人社部门,由区人社部门将零就业家庭一名成员按政策规定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为其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家庭成员中有已办理了退休、单位内部退养手续的,以及家庭有其他收入且月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不列入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范围。
对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3次推荐上岗,本人不愿与用人单位洽谈的;用人单位已决定聘用,因本人原因不愿就业的;已确定为援助对象,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连续两个月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的零就业家庭实行退出制度,不再作为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的对象。
二、相关扶持政策
(一)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有培训需求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可免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符合条件的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社会保险补贴。1.对招用零就业家庭成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零就业家庭成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下同)、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2.对零就业家庭成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最高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零就业家庭成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身份证年龄为准)。3.零就业家庭成员初次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包括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和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组织,除国家限定行业外,下同)、登记就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以上符合条件灵活就业人员和初次创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缴费基数,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的年平均工资。
(三)岗位补贴。岗位补贴包括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用人单位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岗位补贴。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零就业家庭成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对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
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位补贴时身份证年龄为准)。
(四)创业补贴。零就业家庭成员初次创业、取得营业执照、登记就业、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个创业项目5000 元。
(五)小微企业场地租金补贴。零就业家庭成员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不包括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并登记就业,且租用经营场地或店铺的,自创业之日起3年内,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租赁场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3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5000元。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补贴。
(六)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符合条件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初次创业的,可优先入驻创业就业孵化基地,为其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多要素创业孵化服务,孵化期限内免收房租物业水电费。
(七)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自主创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可申请最高额度为2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可按人均22万元,总额度不超过130万元确定贷款规模;符合条件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创办小微企业,可申请额度最高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或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