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冒领、欺诈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告知书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社会保障领域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零容忍态度依法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或贪占挪用社保基金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中央、省、市、区纪委监委关于集中整治骗取套取社保基金问题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惩治冒领、欺诈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等违法行为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范围
本通告中“社会保险”指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二、社会保险基金欺诈骗取行为
(一)养老保险基金欺诈骗取行为。1.参保单位伪造、变造材料、虚构、隐瞒事实,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单位采取上述方式协同个人、其他机构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单位通过其他方式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2.参保个人伪造、变造材料、虚构、隐瞒事实,违规办理退休手续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个人利用他人身份和社会保险证明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个人协同他人、单位或其他机构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3.参保单位或参保个人采取涂改档案、伪造职工工龄、工种等手段为不具备离退休条件的职工违规办理离退休,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的。4.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提供虚假证明、违规退保骗取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养老保险金的。5.退休人员死亡、被判刑收监执行以及其他丧失养老金领取资格情形发生后,不及时申报,其亲属或他人隐瞒事实领取养老保险金的。6.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二)失业保险基金欺诈骗取行为。1.参保单位违规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协同参保个人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2.参保个人以涂改、伪造有关材料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等非法手段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3.参保个人隐瞒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被判刑收监执行等情况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4.已经丧失失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仍继续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违法所得拒不退还的。5.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三)工伤保险基金欺诈骗取行为。1.不按规定验证工伤人员身份导致他人冒名就医、工伤康复、配置辅助器具的。2.采取编造病历、伪造证明或者凭据等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3.参保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他利益关系人采取虚构事实或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工伤认定结论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4.工亡职工直系或其他亲属虚构、伪造、变造、非法更改原始证明材料,骗取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资格的。5.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发生变更或者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者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6.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三、社会保险待遇冒领或者重复领取行为
(一)死亡冒领: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已经去世,用人单位或其亲属未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注销手续,仍然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二)服刑冒领: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服刑期间,用人单位或其亲属未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服刑情况,仍然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三)重复领取:1.同时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两项及以上的。2.异地、多户头重复领取相同或两项及以上社会保险待遇的。3.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的。(四)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发生变化的:1.领取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资格发生变化的:(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就业或参军的;(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5)死亡的;(6)属于停止待遇享受资格的其他情形。2.领取失业保险金待遇资格发生变化的:(1)重新就业的;(2)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
四、法律规定和责任追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社会保险欺诈的刑罚适用进行了明确,确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三)《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九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超过1万元,或虽未达到1万元但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的;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冒领、多领社会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或者数额超过1万元,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或签订还款协议后未按时履约的,将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由相关部门依据《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经〔2018〕1704号)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四)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及近亲属如有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的,请自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还手续,经告示后仍拒绝退还的,将按规定从严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联系和举报电话
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违规、骗取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监督举报电话:基金监管与财务股8101336
稽核风控股8101396
唐山市丰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