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定》
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唐山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24年11月6日唐山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经2024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营商环境是城市的首要竞争力,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营商环境的优化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法治框架内调整各类经营主体的利益关系。近年来,唐山市迭代推出了一系列创新性强、带动作用明显的改革措施,一批营商环境领域痛点、难点问题获得有效破解,迫切需要将这些政策、经验上升为法规制度。
《规定》共二十九条,重点聚焦市场环境、政务环境、要素环境、法治环境、人文环境等关键环节设定主要条款,以经营主体获得感为评价标准,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为目的,在建设“无证明”城市、青年发展型城市,弘扬人文精神,打造城市形象方面彰显唐山特色。
《规定》宣示了唐山主动融入和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决心,明确提出积极融入和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推动建立市场一体化监管机制,扩大政务服务跨区域通办范围,加快推进高频办理许可证件、资质资格跨区域互认通用;提出在自贸区、高新区先行先试创新政策、首创性工作,发挥自贸区引领示范作用。
《规定》展现了唐山致力于服务企业和企业家的诚心,聚焦打造公平有效的市场环境、高效便捷的政务环境。在确保审批质量的前提下,延伸服务实现办事不出门不出村,企业开办“市县同权、全市域通办”,惠企政策一次申报、快速兑现;在理清政府职责、明确权责清单的前提下,努力打造“无证明城市”建设,用“一纸报告”代替办事人到相关部门办理基本建设投资、消防安全、医疗保障、人社、公安、税务等42个领域无违法违规证明,真正实现减轻经营主体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规定》彰显了唐山英雄城市、英雄人民携手共同发展的信心,围绕就业创业、亲商安商,《规定》加强了金融、人力资源、知识产权、公共法律服务、多元纠纷化解等要素保障,针对企业反映的“内卷式”竞争问题,明确提出“起草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应当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进一步明确“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情形的不得出台”,营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环境。
《规定》的出台,有利于保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一步增强经营主体信心、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提高投资新引力和发展竞争力,从地方立法层面为营商环境的持续改善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