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29 08:55:42 | 环渤海新闻网
来源: 唐山劳动日报

政策直通车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百问百答(3)

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哪些情形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答: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中小企业是否需要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答: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享受扶持政策,只需要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作为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中小企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如实填写并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中小企业供应商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证明文件,或事先获得认定及进入名录库等。中小企业对其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问:政府采购活动中如何确认企业规模类型?

答: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及所属行业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对中小企业的规模类型有争议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市财政局 提供)

编辑: 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