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法院如何提供更高效、更便捷的诉讼服务?
答:(一)提升诉讼服务效能
1.畅通立案通道
全面推行“线上+线下”双轨立案,确保企业通过移动微法院、跨域立案平台实现“24小时不打烊”立案服务。
全市法院立案诉讼服务大厅设立“涉企案件绿色窗口”,对涉企纠纷实行优先审查,实现各项业务一窗通办,当日分案,压缩立案周期至1个工作日内。
2.简化流程减负
推行“容缺受理”机制,对材料瑕疵案件允许企业补正,避免重复跑腿。制定《涉企案件诉讼指引手册》,明确立案材料清单及常见问题,降低企业诉讼成本。
(二)深化多元解纷机制
1.强化诉前调解。联合工商联、各行业协会建立健全“特邀调解员库”,吸纳企业家、律师等专业人士参与调解,提升调解专业性。
2.推进繁简分流。对标的额小、争议少的案件适用小额速裁程序,40%以上简易案件30天内审结。对复杂涉企案件建立“庭长督办”机制,定期跟踪进展,避免程序空转。
(三)数字赋能智慧服务
1.推广全流程电子化
升级数字法院系统,实现立案风险自动提示、类案自动推送。
2.构建数据共享机制
对接邮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数据端口,建立企业涉诉信息共享库,助力信用体系建设。
问:破产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
答: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无法确定或无办事机构的,主要财产所在地为住所地。经审查发现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不在注册地人民法院辖区,且由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财产处置、节约成本的,可由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问:企业申请破产应提交什么材料?
答:企业申请破产除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以外,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债务人主体资格证明;
(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名单;
(3)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单;
(4)财产状况说明,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情况等;
(5)债务清册,列明债权人名称、联系方式、住所、债务数额、债务形成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6)债权清册,列明债务人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和债权形成时间;
(7)有关财务会计资料;
(8)债务人涉及的担保情况;
(9)债务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执行情况;
(10)职工安置预案,预案应列明拟安置职工基本情况、安置障碍及主要解决方案、稳定因素评估及主要应对措施等;
(11)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
(12)债务人股东会、股东大会、开办人或者其他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人同意申请破产的决议文件,但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股东会、股东大会、开办人或其他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无法履行职责的除外。债务人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应当提交对债务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申请破产的文件;
(13)债务人申请重整的,应提交重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材料;
(14)债务人申请和解的,应提交和解协议草案。
问: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的作用?
答: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工作的民生保障、社会稳定、财产接管、税收申报、资产处置、金融协调、信用修复、变更注销、中介管理、费用保障等问题;支持破产管理人协会和破产管理人援助基金会建设,引导管理人加强自治和自律,规范援助基金提留、管理和使用行为。
问:应当列入破产工作统一协调机制解决的事项有哪些?
答:(1)在当地具有重大影响力的企业有关破产立案、资产处置、招募投资人等事项;
(2)破产审判中涉及人数较多的债权人会议等涉众事项;
(3)破产审判中涉及的信访维稳事项;
(4)破产审判中涉及的专业合作社、投资公司等民间集资事项;
(5)房地产破产审判中涉及的消费购房者等民生权事项;
(6)破产审判中涉及的刑民交叉事项;
(7)破产审判中其他需要解决的事项。
问:法院如何最大限度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
答:(1)强化善意文明执行。认真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降低对被执行人企业权益的影响;积极引导执行当事人对符合和解条件的,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被执行人采取分期偿债、收入抵债等方式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可暂缓采取或解除查封措施,对积极履行的被执行人,符合条件的可解除失信、限高等措施。
(2)做实“交叉执行”。坚决攻坚“执行难”积案,通过本院内部交叉执行、集中开展专项行动、案件异地交叉执行等措施,依法规范高效推进交叉执行工作,充分释放交叉执行效能,确保交叉执行案件取得实质进展;坚持每周《全市法院执行重点工作参阅》定期通报,并做好日常督导调度。
(3)严厉打击拒执犯罪。在市委政法委的统一领导下,对外充分借力,协调公安、检察等力量;对内深度挖潜,对符合拒执条件的积极向公安部门移送,高效、精准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妨害执行等行为,推动全市打击拒执违法犯罪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
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