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轻微不罚”和“首违免罚”的概念是什么?
答:“轻微不罚”,即对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的,不予行政处罚。“首违免罚”,即对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的,不予行政处罚。
问:《免罚清单》中的“首违免罚”包含哪些主要内容?
答:1.事项名称: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
实施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事项名称: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物擅自交给与其签订协议以外的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处罚
实施依据:《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物擅自交给与其签订协议以外的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纳入企业诚信记录,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证照。
3.事项名称: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实施依据:《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占地面积每日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的罚款。
4.事项名称: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处罚
实施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临时摆设摊点,应当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答复。经营者应当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负责经营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第三款: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每次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5.事项名称:对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的处罚
实施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应当在室内进行,不得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违反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6.事项名称:对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的处罚
实施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六)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违反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