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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贪便宜,误入“销赃”之列

  http://www.huanbohainews.com.cn   2008-12-01 0:13 来源:环渤海新闻网  

莫贪便宜,误入“销赃”之列

  环渤海新闻网消息(温景春、高花)今年以来,迁安市公安机关加大打击盗窃犯罪力度,先后破获几起较大系列盗窃案,涉及摩托车、电动车、面包车、轿车等多达100多辆。可恨的是犯罪嫌疑人盗窃后,均以低廉价格卖出去。一辆新125型摩托车只卖500至600元,而在市场上,名牌125型摩托车像豪爵、本田、厦杏都在5000元以上,而杂牌125型车也在4000元以上。一些贪便宜的人以400至500元钱就买了一辆摩托车,最终成为销赃者。

  盗窃者可恨,销赃同样可恨。如果人们都不贪便宜买赃物,那么盗窃者必然有所收敛,不会疯狂盗窃,更何况法律规定,盗窃销赃同是犯罪。《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河北省规定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8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销赃价值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据邻县一村民讲,他朋友一次向他介绍说:有一辆125摩托车买不?只500元,卖废品也值500元,经不起便宜诱惑的他买了不到10天,就被迁安市公安机关追赃到他的头上,不仅没收赃物,他还得接受法律的制裁。这样的例子很多,教训也是非常沉痛的。贪小便宜吃大亏,人财两白搭。

  在此,笔者提醒大家:全社会人都要学法、知法、懂法、守法。懂得销赃是一种犯罪,不是小事。购买生产生活用品要到正规的商场,买二手物品时,去二手交易市场上交易。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来路不正的东西坚决不能要,否则误入销赃之列,后悔晚矣!

稿源 唐山劳动日报 编辑 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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