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地方税务局 唐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办理2009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通知
各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残疾人就业条例》,《河北省政府第188号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监察厅、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局、河北省审计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统计局、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八部门牗冀残字犤2008犦13号牘“关于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加强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工作的通知”和唐政办犤1998犦10号通知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为依法推进我市分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残疾评定、残疾人年度审核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审核范围
1.凡归属我市地方税务局直属一、二、三分局;高新开发区分局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统称用人单位),到唐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进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年度残疾人审核、核发残疾人就业证工作。
2.凡归属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工委、管委会地方税务局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到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评定、年度残疾人审核、核发残疾人就业证工作。
二、年审时间
2009年4月1日—6月30日
三、年审地点
唐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建华西道25—1号502房间)。联系电话:2823094。
四、年审需提供下列资料
1.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在职残疾人情况汇总表;单位上年度末(含有上年度末工资领取单)会计传票;在职残疾人职工的残疾人证、残疾人就业证、身份证、养老保险原件。
2.单位上年度末劳动情况I—102报表、唐山市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接受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等复印件。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社会各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自9月1日起,对仍不参加年审,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按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八大部门下发的冀残联字[2008]第13号文件精神,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又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由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日加收5‰滞纳金。
特此通知
2009年3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