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都市报冀东版记者刘超
为认真做好残情鉴定管理工作,唐山市民政局日前下发通知,对评残对象、工作流程、残情鉴定、评残组卷和档案管理等有关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使评残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和科学化。
据了解,民政管理的评残对象主要包括七类人员: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办理评残工作的流程是:首先由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评定残疾等级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层层审查后,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鉴定,经市级民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民政厅审批。
残情鉴定小组按照申请人的医学资料、民政部门的介绍信确定体检必要的科目,检查项目可以按照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收取必要的检查费用,但不得收取残情鉴定费用。申请残情鉴定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应于收到鉴定结果15日内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民政部门同意后可以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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