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渤海新闻网消息(李玉波 张云萍)近日,滦南县交警大队依法对张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拘留10天并处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
5月11日14时20分许,滦南县交警大队二中队民警在县城中大街友谊路口执勤时,发现一辆车牌号河北B10xxx的四轮拖拉机喝醉了似的由北向南晃来。民警立即迎了上去示意其停车检查。检查中,驾驶人张某不但无法出示驾驶证,并且说话较乱有重重的酒气。经测量,结果显示张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68毫克/100毫升,属于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民警遂将张某带回交警大队。
民警对张某进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教育,并依法做出了拘留10天并处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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