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渤海新闻网消息 (崔国华 陈志亮) 5月17日下午3时,8名秦皇岛市青龙县籍民工从滦县劳动监察大队领取了96031元被拖欠的工资。
近日,8名青龙籍民工到滦县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反映在滦县境内施工的某建筑公司拖欠了2011年10-12月工资,工人代表提供了分包人李某出具的拖欠工资证明。经查,8名民工符合本辖区劳动监察受理范畴。
为了尽快让农民工拿到自己的血汗钱,滦县劳动监察大队简化办案程序,两次驱车百里调查案件的经过。经核实: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自然人李某,李某结算完工程款后,未支付其招用的青龙籍民工工资就消声匿迹了。调查中,被投诉人认为已支付给李某工程款,工人工资应找李某,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为保障弱势群体利益,滦县劳动监察大队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后,依然多次做被投诉人思想工作,多角度宣讲劳动保障法规、政策,消除了该单位负责人对法律法规概念上的模糊,及时筹集了资金,将96031元工资直接发放到8名民工本手中。
在此,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为确保劳动者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国务院规定: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了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即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总承包企业负责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日常动态监督,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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