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宿舍突发心脏病死亡 是否认定为工伤
环渤海新闻网消息 杨先生经营一家商场,为部分员工准备了宿舍。今年3月初,住在宿舍的员工小汤突发疾病离世。后经鉴定,小汤因突发心脏病去世。杨先生问:我是否应当对小汤的死亡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才斌律师解答:小汤的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小汤虽然是突发心脏病死亡,看似符合该条款的规定情形,但仔细分析不难看出,小汤并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去世,而是在宿舍休息期间发生了意外。因此,小汤的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伤,杨先生不承担任何工伤赔偿责任,但是从道义上建议杨先生给予小汤家属适当的慰问补偿,以告慰逝者。 季男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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