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
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标准大幅提高
环渤海新闻网消息 (记者刘珲)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之日起,大幅提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标准。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此次调整涉及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人员和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不含离休人员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的老工人)。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标准调整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所需资金从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原单位负担。
丧葬补助金调整后标准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补助金标准按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两个月发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标准为本人生前两个月基本养老金。其中,本人生前两个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两个月平均养老金的,按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两个月发放。
遗属抚恤金调整后标准为,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因病非因工死亡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无论是否有供养直系亲属,均发给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人员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计发1个月去世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但最多不超过20个月。
2011年7月1日至省文件下发期间去世的,已按原标准发放的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与这次调整标准后的差额部分,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发。
记者另悉,此次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人员去世后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纳入统筹项目,使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的遗属待遇一视同仁,有利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同时,将遗属抚恤金支付与缴费年限挂钩,进一步体现了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越长、待遇越高的原则,有利于促进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及早参保缴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提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去世后,其直系亲属应尽快将去世人员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报送给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报送给档案托管单位),以便单位能及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审核手续,保证去世人员遗属能及早领到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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