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明年起调整市本级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有关政策
环渤海新闻网消息(记者李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参保人员经济负担,根据国家、省医改有关文件精神,我市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对市本级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此次调整主要包括开展居民医保门诊统筹,适当提高居民医保待遇水平和扩大居民医保参保范围等内容。其中,开展居民医保门诊统筹的保障范围为已参加居民医保,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待遇标准为学生类参保人员设定每人、每自然年度40元的支付额度,非学生类参保人员设定每人、每自然年度50元的支付额度。在提高居民医保待遇水平方面,我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一级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的报销比例由70%提高到75%。
按照相关规定,符合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文件规定的退休人员,均可凭相关凭证,自愿参加我市居民医保。同时,关闭破产集体企业未参加医保的退休人员和各类已参加养老保险而未参加医保的退休人员,本人自愿参加我市居民医保的,可纳入我市居民医保参保范围。符合条件人员可自2013年起参加我市居民医保,不补缴医保费和滞纳金。在其他年度参保时要从符合参保条件年度(2013年)起补缴医疗保险费,并按规定缴纳滞纳金。
据了解,我市各县(市)区将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实施办法,在操作流程、待遇支付、筹资水平等方面保持与市本级一致。同时,居民医保待遇水平及参保范围也保持与市本级一致,为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工作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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