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条款侵权 工商出面维权
环渤海新闻网消息(吕永红、张楠、志远)近日,玉田县工商局彩亭桥工商分局12315指挥中心调解了一起消费纠纷,杨女士如愿获得了消费积分,还领取了500元的赠券。
杨女士在玉田县彩亭桥某服装城看好了一款价值3000元的某品牌家纺床上用品,工作人员表示办理积分卡可于月末领返券。杨女士在月末去了该商城,但却被告知床上用品不参加积分活动。杨女士坚持维权,商场却以“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为由拒绝杨女士要求。于是杨女士就向彩亭桥工商分局12315申诉,要求解决。
经彩亭桥工商分局执法人员调查,责令商家停止其以“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为由而侵害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杨女士如愿获得了消费积分,还领取了500元的赠券。
链接:“霸王条款”是消费纠纷中的热点问题,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51号令已于2010年11月13日正式实施。从此,被商家当作“免死金牌”的各种“霸王条款”将被明确认定为违法行为。《办法》中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经营者如果有上述合同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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