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意见
环渤海新闻网消息(记者孙美)日前,我市出台《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对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的工业、商业、外贸和现代服务业等小微企业在信贷投放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重点向产业升级、技术创新、节能减排、农业产业化、品牌建设和发展传统工艺的小微企业倾斜。
信贷投放
向小微企业倾斜
按照《意见》,我市将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对小微企业的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覆盖户数不低于上年,力争全市小微企业贷款占全部贷款比重每年提高2个百分点以上。对所签发的单笔500万元以下的商业汇票给予再贴现支持,建立科技金融专项资金,对相关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支持。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适度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可在原定基础上提高1-3个百分点。对小微企业的贷款利率在风险定价的基础上合理浮动,支农贷款的利率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30%,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建立健全小微企业
融资担保体系
《意见》提出,本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循序渐进的原则,推进担保体系建设。通过注入资金,提高担保能力,每年为10000家以上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市财政将安排风险补偿资金,提高担保机构应对风险能力。
鼓励发起组建
村镇银行
《意见》指出,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我市发起组建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鼓励发展成熟、经营稳健的村镇银行,在政策要求范围内,调整主发起行与其他股东股本金比例。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等新型金融组织,加大监管力度,确保稳健经营,切实成为全市金融的有益补充。
重奖上市小微企业
《意见》突出,要拓宽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在天津股权交易所、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新三板”等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融资,对成功上市挂牌的企业奖励50-150万元。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筹集资金,引导不具备独立发债资格的小微企业利用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等工具进行融资。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为社会资本和小微企业提供更为广阔的投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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