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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维权有依据“三包”规定更细化

  http://www.huanbohainews.com.cn   2013-11-29 8:30 来源:环渤海新闻网  

律师解读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网购维权有依据“三包”规定更细化

  环渤海新闻网消息(记者季男 魏伟)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于明年3月15日起施行。针对新法出现的变化及亮点,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才斌律师进行了详细解读。

  才斌表示,目前,消费者在消费维权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是此次《消法》修订的重点。如今,网络购物已经被消费者广泛接受,随之而来的是网购所引发的法律纠纷。

  新修订的《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从事证券、保险、银行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真实、必要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

  新修定的《消法》还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或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等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柜台租赁期满或者网络交易平台上的销售者、服务者不再利用该平台的,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或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或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以上规定,消费者的权益在得到保障的同时,也规范了网络经营秩序,为消费者创造了良好的网络购物环境。

  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其中“三包”内容与我们生活联系最为密切。所谓“三包”指的是包修、包换、包退。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7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由此可见,修订后的《消法》更加符合市场规律,更能有效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稿源 唐山晚报 编辑 冯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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