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条例明确提出,六种情形人员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其中包括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7月9日中共中央印发的《条例》同时废止。
为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但体现了中央对干部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更加明晰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准则,同时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
提拔、使用和监督,是干部队伍管理的三个必要条件。除对党员干部的经常性教育和依靠干部自律之外,加强对干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轻者进行教育,重者进行处分,用他律的办法促进自律,也是促进干部队伍保持先进性的重要保证。发现党员干部有违纪违法行为,一定要一查到底,并根据错误大小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法纪处分,决不姑息,决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我们现在不缺党纪政纪法纪,也不缺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更不缺犯错误的党员干部,如果有人一定要以身试法,那么,为了党的形象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对腐败分子必须严厉打击,把他们清除出党员干部队伍,用以维护党纪政纪法纪的权威性和从严治党的真实性。(赵瑞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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