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修订的《条例》对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特别需要”作出了明确界定,填补了政策空白,增强了破格提拔的操作性。
干部工作是一项原则性、政策性很强,党员干部群众十分关注的工作,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系列政策,营造一个风清气正、公平公道的干部选任环境,关系到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关系到党的事业后继有人,也关系到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
近年来,破格提拔的情况屡见不鲜,29岁的县长、24岁的副镇长、22岁的团委书记,在被问到为什么年纪轻轻就身居高位时,相关部门往往会以破格提拔为托词。这其中有一些人确实是因为“特别优秀”或“特殊需要”而被破格提拔,但也有部分人,利用假履历、假档案,假破格之名行谋私之实。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规定,“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可见,“破格”也是有范围和条件的,是让年轻干部在“值得破格”的界定范围内实现“小步快跑”,并不是不遵循原则和规定的借口,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在破格提拔上一定要公道正派、严格把关,切莫让破格变出格。(剑雪封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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