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修订后的条例加入了“裸官不得提拔”等与当前实际联系紧密的内容。此前被舆论和民众诟病已久的“裸官”问题,终于在制度层面得到了明确。(1月17日新华网)
一个国家固然不能因为某人是官员,就剥夺其妻小自由迁徙的权利,但却有防范官员腐败外逃的责任。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首次明确规定“裸官”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不得提拔,让公众看到了“管住裸官”的可能。
问题是,眼下我们发现和认定“裸官”的制度还不够健全。一方面,有关部门缺乏有效的认定手段。时下,很多地方确定某位领导干部是否“裸官”,很大程度上靠官员个人事项报告制度。该制度要求官员如实填报家属信息、家庭财产等,这里面虚报信息者众,却鲜有人被追责。显然,单靠官员的自觉、坦诚,很难发现“裸官”。
另一方面,目前公众缺乏监督“裸官”的必要途径。因为信息公开不够,透明度低,“裸官”混迹于众官员之中,不出事很难被发现。有学者明确表示,中国“治裸”的最大问题,在于其“内部式而非外向型”的监管方式,未能发挥公众监督的作用,今天这个问题依然有待解决。
“管住裸官”,守住忠诚底线、坚定国家信仰,是整个社会的共同责任。这需要我们继续推进领导干部财产公示,让“裸官”裸露在阳光之下;这需要官方监管与民间监督保持密切合作,让“裸官”无处匿形;也需要我们更有效地限制“裸官”的权力。(枫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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