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公布:3月15日起网购7日内可无理由退换
环渤海新闻网消息(曹瑞云 张宏凤) 记者从市工商局获悉,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从今年3月15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自收到网购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以下商品除外: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另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网店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经营者商业秘密的数据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一些网店经营者常常会虚构火爆交易数据、花钱买好的信用评价、删除差评,给消费者造成假象。对此,《办法》要求网店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载体从事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网站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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