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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后消费者如何维权?

  http://www.huanbohainews.com.cn   2014-03-14 7:45 来源:环渤海新闻网  

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后消费者如何维权?

“两权一免责”让您消费更有尊严

  环渤海新闻网消息(胡杨)今年3月15日,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将正式实施。新《消法》为消费者带来了哪些便利?市民该如何运用新《消法》维护自己的权益?记者就此采访了工商部门和法律界人士。

  “非现场购物”退货更容易

  “手表中的劳斯莱斯——镀24K黄金,全表镶嵌总重3.34克拉真钻!原价13800元,现在只售800元!”正是因为这样一则颇具诱惑力的电视购物广告,市民洪先生购买了该款手表,然而商品寄来后,他发现手表不仅没有像广告展示的那样镶嵌钻石,甚至连记时都不准确。洪先生打算退货,却发现商家并没有提供经营地址,拨打售后服务电话也始终无人接听。

  袁女士是朋友眼中的淘宝达人。前不久,她在网上购买了一双名牌运动鞋,价格比专卖店便宜了近一半。购买时,店家一直强调鞋子是正品,但收到鞋后袁女士觉得上当了:“鞋子的用料、做工明显和品牌正品有区别。”袁女士申请退货,却被店家以各种理由拒绝。

  记者从市工商部门了解到,近年来,电视购物、网络购物蓬勃发展,这种“非现场”的交易模式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纠纷,由于消费者和商家间的信息不对称,商家“货不对板”、消费者吃亏上当的事情时有发生。此类纠纷维权时间长、成本高,令很多消费者望而却步。

  针对这一问题,新《消法》规定“非现场购物”享有“七日后悔权”,即“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此外,新《消法》还规定了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先行赔付制度——如果在网络上购物,商品出现问题,网交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直接找网络交易平台交涉,而网交平台需要先行赔付。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即使网络商家在欺骗消费者后“跑路”,也将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

  市工商局工作人员表示,新《消法》中的“七日后悔权”为消费者设置了一个“冷静期”,使“非现场购物”的买卖关系变得更为平等。新规不仅可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而且有利于规范备受诟病的电视购物和网购等市场,为消费者创造更加良好的购物环境。

  工作人员也提醒消费者,法律规定无理由退货由买方承担全部运费,退货的商品本身应当完好,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个人信息受保护

  “胡先生您好,您的车辆保险就要到期了,如果您在我们公司办理车险可以享受优惠……”最近一段时间,市民胡先生经常接到各种车险的促销电话,“对方不仅知道我的车险即将到期,而且对我的姓名、车型、购车时间、车牌号,全都了如指掌。”王女士和胡先生有着类似遭遇,在为儿子报了一家课外辅导班后,她就不断接到各类培训机构的广告短信。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和互联网的普及,个人信息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不少商家利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机会,收集、出售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导致垃圾短信、垃圾邮件泛滥,不仅干扰了消费者的正常生活,严重的还会造成经济损失。

  针对消费者信息被随意泄露或买卖的情况,新《消法》增加了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条款,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河北得法律师事务所的李长军律师指出,根据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如未经消费者同意披露或不正当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造成当事人损失的,相关网站、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受到行政处罚的同时还要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耐用商品有瑕疵

  举证责任商家担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升,汽车逐渐步入寻常百姓家。在私家车保有量增多的同时,关于汽车的投诉也随之增多。记者了解到,消费者对于汽车的申诉,主要集中在产品质量方面,特别是因发动机、变速器、制动器等关键零部件出现问题引发的纠纷。然而,一旦出现这种纠纷,4S店往往以“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作为挡箭牌,要求消费者举证或寻求第三方检验。但目前独立于汽车企业之外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数量很少,加之送检成本高,造成检测难、鉴定难,很多消费者由于举证困难,最终只能被迫放弃投诉,接受厂商不平等的“和解协议”。

  为了帮助消费者走出这一困境,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李长军律师表示,以前在购买住房、汽车、家电、装饰装修等耐用商品或服务时,要想证明商品存在瑕疵,消费者必须提出证据,正所谓“谁主张,谁举证”。但实际操作中,由于信息不对称、缺乏专业知识,消费者要举证十分困难或无法举证,维权之路往往就此夭折。新《消法》将举证责任倒置,由经营者而不是消费者担负举证责任。以后商品出现瑕疵,在法定六个月的期限内,经营者就要“自证清白”了,若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商品没有瑕疵,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将有利于消费者在维权时不再处于弱势地位。

稿源 唐山晚报 编辑 冯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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