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宁兖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5月14日晚发布微博,就13日网友贴吧骂“交警真孬种”被拘5日一事致歉,并撤销对当事人的行政拘留处罚(据5月15日《北京青年报》)。
前一天刚刚在微博上以网友骂“交警真孬种”被拘5日案提出“警示”,后一天就撤销处罚、低头道歉,兖州警方的态度转变可谓迅速,尽管舆论强烈的质疑和批评对促成这种态度转变发挥了关键作用,但兖州警方正确面对监督、积极接受监督、知错就改的做法还是值得肯定的。
这一案例的确有警示意义,不过,警示的主要对象却是公权力。诚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要承担拘留、罚款等后果,但是,该条文中的“他人”所指的是特定的自然人,不包括单位。而网友曹某在“兖州交警真孬种”这句话中所指向的就是交警部门,并不是某一个明确具体的交警个体,所以,警方不能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来处罚曹某,同时,也没有其他法律规定支持警方的处罚行为。兖州警方在挨骂之后,自己当裁判员处罚曹某,并把案例放在微博上“示众”,带有明显的斗气报复色彩,这种斗气报复失去了理性,逾越了法律底线,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是一种执法过错。各地公安部门以及其他政府部门都该从此案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
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为民众提供了越来越广阔、越来越便捷地提出意见或建议、表达诉求、评论监督政府行为、参与社会事务、宣泄情绪的平台,民众发声的热情空前高涨。不争的事实是,有不少针对政府或其工作人员的声音是不太文明的,甚至有些话就是骂人的脏话,就是一种侮辱。可是,对于这样的声音,公权力不能冲动,不能点火就着,动辄暴跳如雷,不能简单粗暴地以牙还牙进行报复式维权——你骂我一句,我就还你一拳,而是应该理性面对,依法处置。如果有人公然辱骂特定具体的政府工作人员,那么,该工作人员完全可以依法申诉控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辱骂者也应该被追究责任;如果有人辱骂了不特定的政府工作人员,或辱骂的是一个部门,那么,辱骂者就无须承担行政处罚责任或刑事责任。政府部门也没有用公权力惩戒辱骂者的依据,就应该保持忍耐和克制。当然,政府部门可以在法律轨道内和辱骂者沟通,对辱骂者进行必要的劝诫或批评。政府要创造条件让民众批评监督政府,而依法宽容一些不太文明的声音就是在创造鼓励民众监督的条件。如果不能依法宽容,就会导致过度惩罚,就会打压民众监督的热情——这不是一种开明的做法,不仅违背法治精神,也违逆了现代社会发展的潮流。
同时,民众也该就这一案例进行反思:辱骂一些政府部门纵然无须承担责任,但也是一种不文明行为,也有不当之处。民众应该努力恪守文明表达、文明监督的底线,消除戾气和脏气,即便公权力确实有错,民众也应该以文明合理的方式进行申辩、批评、投诉、举报,或者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权利,切不可张嘴就骂,把脏话戾语当维权武器。(唐山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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