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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食药监局:不宜长期超量服用含何首乌保健食品

  http://www.huanbohainews.com.cn   2014-07-21 8:30 来源:环渤海新闻网  

  市食药监局提醒:不宜长期超量服用含何首乌保健食品

  本报讯 近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向市民发出提醒,关注口服何首乌及其成方制剂可能引起的肝损伤风险。

  何首乌为中药材,在医疗和保健中使用广泛。口服何首乌及其成方制剂引起的肝损伤多呈可逆性,停药或对症治疗后,预后多较好。但是,超剂量、长期连续用药等可能增加其风险。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提醒医务人员在使用何首乌及其成方制剂前,应充分了解其用药风险,详细了解患者疾病史及用药史,注意用药量和疗程,避免同时使用其他可导致肝损伤的药品,对肝功能不全患者,应避免使用何首乌及其成方制剂;患者在使用何首乌及其成方制剂前,应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严格按说明书用法用量服用,或在医生指导下用药,避免长期用药。在服药过程中如发现肝生化指标异常或发生可疑不良反应,应立即停药并就医。

  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组织对养血生发胶囊、首乌丸(片)、首乌延寿片(颗粒)及白蚀丸等风险较高的含何首乌成方制剂品种的说明书进行了修改,增加了相关安全性信息。

  对含何首乌的保健食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也发布了最新规定,2014年9月1日后生产的含何首乌保健食品,标签标识中不适宜人群增加“肝功能不全者、肝病家族史者”,注意事项增加“本品含何首乌,不宜长期超量服用,避免与肝毒性药物同时使用,注意监测肝功能”。

  根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结果,今后保健食品中生何首乌每日用量不得超过1.5克,制何首乌每日用量不得超过3.0克,此前批准超过此用量的产品,下调至此规定用量;保健功能包括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的产品,应取消该保健功能或者配方中去除何首乌。对研究表明去除或替换何首乌不影响产品安全、功能的产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可根据保健食品注册变更的程序提出配方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关科学依据。

  (田爱华 曹瑞云)

稿源 唐山劳动日报 编辑 张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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