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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罚治国”不等于“依法治国”

  污染了环境,罚款;销售假冒商品,罚款;生产不合格食品,还是罚款……记者近日在江苏、山西等地采访了解到,在民众关注的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领域,“以罚代管”“以罚代刑”现象突出,备受社会诟病,亟待引起重视。(12月9日《半月谈》)

  对于当前社会上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我们采用罚款的方式去惩戒,然而这些违法违规的不良行为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救治和收敛。相反,缴纳罚款已经成为了违法者的“通行证”,收取罚款成了执法部门的“座右铭”,最终将会导致社会的不安定,市场的紊乱。

  就拿现在的环境污染来说,我国的刑法、环保法等法律都有严格的约束条款。如我国刑法规定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对严重污染环境行为,可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法规对于环境污染的处罚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但是为何我国的环境却被糟蹋的一地鸡毛呢?我们不得不为之反思。笔者认为大量的环保案件只是止步于执法环节,一罚了之,用违法的低成本来谋取违法生产的高利润,这种利益的驱使,使得企业变本加厉。另一方面是执法部门,把污染的企业当成经济收益的“财神爷”,政府充当着“保护伞”。依靠罚款的渠道来养人办事,不愿意将案件移送司法部门,从而导致了“以罚治国”局面。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明确规定要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加大惩治力度,甚至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我们必须铭记这一点。针对违背法律的行为,我们必须严格惩治。改变畸形的发展理念和错位的执政理念,实事求是,遵守法律规定,本着零容忍的态度,让公众拥有青山绿水。

  (剑雪封侯)

编辑 黄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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