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国家税务局详解小微企业优惠政策(一)
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到哪年?
答:为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什么样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于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如何确定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范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对于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其中月销售额是指每月平均销售额吗?
答:不是。月销售额指的是每月实际发生的销售额。
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是否包括免税销售额?当月既有免税项目销售额,又有征税项目销售额,如何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月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当月既有免税项目销售额,又有征税项目销售额的,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加上征税项目销售额合计数不超过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超过3万元的,征税项目的销售额应全额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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