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标准提高
环渤海新闻网消息 近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健全了我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体系,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有效。
据悉,该意见扩大了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此前,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是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等重点救助对象,《实施意见》则在重点救助对象之外增加了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救助对象。
重点救助对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
低收入救助对象:
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人员;
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实现了医疗救助方式多样化。我市医疗救助方式包括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等;其中我市对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重点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确保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进一步提高了医疗救助标准。依据《实施意见》,我市医疗救助对象在经各类医疗保险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住院个人自负费用给予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年度救助限额救助比例由60%提高到70%。。
明确了医疗救助的结算程序。《实施意见》对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做了更加明确规定。重点救助对象在开展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各项医疗保险报销后的合规医疗费用,可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救助资金,救助对象只支付自负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垫付部分由民政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即时结算,这极大方便了困难群众及时享受医疗救助服务。
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意见》规定要按照《唐山市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对重特大疾病困难群众实施按病种(22种大病)救助,重点救助对象的县级救助比例由60%提高到70%,市级救助比例由50%最高提至80%,救助最高限额由5万元提高到8万元,更大程度减轻患病困难群众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
新的医疗救助政策出台后,将在全市建立起城乡统筹协调、相关政策配套、管理运行规范、救助程序便捷的医疗救助制度,更加有效地发挥解民困、救民急、暖民心的重要作用。
(俊杰 爽妹 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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