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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出台城乡居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新政

  http://www.huanbohainews.com.cn   2016-12-12 8:35 来源:环渤海新闻网  

我市出台城乡居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新政

每人每年最高报销15000元,不需参保居民再单独缴费

  环渤海新闻网消息 (记者 郑芃芃 通讯员 肖玉宏)日前,市人社局印发《唐山市城乡居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参保居民意外伤害医疗保障问题作出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该《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不需要参保居民再单独缴费。城乡居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指通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参保居民作为被保险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投保人,集体向作为保险人的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住院支出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按照协议规定负责赔付的商业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为全市已按时足额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全体参保居民。保险费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金额提取,参保居民不再单独缴纳。

  每人每年最高报销15000元。最高支付金额为15000元,起付标准一级定点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15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2500元。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意外伤害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金额以下,由承保商业保险公司和参保居民按招标后中标商业保险公司中标比例支付。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累计补偿不超过15000元。

  须在住院24小时内向承保商业保险公司报案。参保居民发生意外伤害时应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保居民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由本人(或家属)、定点医疗机构在其住院24小时内向承保商业保险公司报案,说明意外伤害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等。住院后5个工作日内仍未报案的,个人负担纳入报销范围费用的30%,剩余70%按标准比例支付。

  《办法》还规定,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等17种情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偿。

稿源 唐山劳动日报 编辑 吕泽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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