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06 8:16 | 环渤海新闻网
来源: 唐山晚报

擅自收购供电废旧专用器材 违法!

擅自收购供电废旧专用器材,违法!

  环渤海新闻网消息 (王爱军 孙淑萍 徐慧) 我国法律规定,居民不得擅自收购供电、测量、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否则将处以行政罚款或拘留。近日,迁西一废旧收购站的负责人陈某,因非法收购供电专用器材,被当地警方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当天,迁西县公安局汉儿庄派出所民警在对辖区某废旧收购站进行检查时,发现辖区一废旧收购站内有一些供电专用的废旧器材,是国家明令禁止收购的废旧物品。于是将负责人陈某带到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经询问,该废旧收购站的负责人陈某对自己非法收购废旧供电器材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陈某涉嫌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罚款500元的处罚。

  民警提醒广大废旧业经营业户,一定要守法经营,不要因为贪图小便宜,而收购一些法律禁止经营的废旧专用器材。

  法律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巡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编辑: 许云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