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唐山晚报刊载《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十交通警察大队(2021年第1号)关于对饮酒驾驶机动车驾驶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告知公告》。详情如下:
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十交通警察大队
(2021年第1号)
关于对饮酒驾驶机动车驾驶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告知公告
尤吉勇等22人:
你因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我单位拟作出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现予以公告告知:

自收到该公告告知后,请于十五日内到交警第十大队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如果你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应当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我单位依法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视为放弃权利,我单位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通信地址:唐山市路南区丹凤路与艺文道交叉口唐山市民服务中心A区二层公安便民区交通违法处理窗口
联系电话:2532317
联系人:谢飞 李志义
特此公告
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十大队
2021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