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17 8:38 | 环渤海新闻网
来源: 古冶发布

事关疫情防控!古冶发布最新通告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和古冶区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各项决策部署,严厉惩治各类危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全区社会秩序安全稳定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在我区疫情防控期间,依法严厉打击下列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患有或疑似患有新冠肺炎的人员必须自觉接受定点医院的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拒绝接受或者不服从管理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治疗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或疾控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提出的防控措施,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来自境外和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或者与患有新冠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不按要求主动报告,拒不配合流调或者隐瞒行程,拒绝接受防疫排查、居家或集中医学隔离观察,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疫情防控期间,被检查人员必须服从防疫检查点实施的体温检测、人员核查、车辆检查、医学观察、强制隔离、封闭管控等措施,拒不配合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拒不接受、配合检查的,或者阻碍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疫情防控期间,拒不执行减少人员聚集的规定要求,擅自组织、参与群体性聚集活动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造成疫情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组织、参与聚众赌博活动的,依法从重处理。

  五、疫情防控期间,违反疫情防控交通管制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或者强行冲闯、破坏各级各有关部门设置的检查站点、卡点、警戒带、警戒区,破坏有关疫情防控设施,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特殊车辆通行,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破坏交通设施、交通工具,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疾控人员、防疫人员,或者对上述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随意殴打医务人员、疾控人员、防疫人员;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疾控人员、防疫人员,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疾控人员、防疫人员人身自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冠肺炎的假药、劣药以及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销售假冒、伪劣新型冠状病毒疫苗,非法销售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利用网络散布售卖新型冠状病毒疫苗虚假信息实施诈骗或实施其他涉新型冠状病毒疫苗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从重惩处。

  十、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确诊、疑似新冠肺炎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贻误诊治或者交叉感染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未经卫生医疗部门批准,擅自转移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病人,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医疗机构违反防控指令要求,违规收治发热病人,造成确诊、疑似新冠病毒感染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交叉感染、病毒传播流行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编造与新冠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通过网络信息途径进行传播,甚至在公众场合起哄闹事,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医疗救护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对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反狩猎法规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疫情防控期间,盗窃、破坏或私自翻越小区、村(居)围挡、隔离网,以及损坏其他公共防疫设施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外来及返古人员、车辆绕过检测点躲避查验的,拒不服从管控、拒绝登记信息或登记信息不实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全区广大公务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严格执法、恪尽职守,全区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积极配合党委政府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大力协助支持依法打击违法犯罪,共同维护全区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秩序。政法机关鼓励和保护群众揭发检举妨碍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唐山市古冶区委政法委员会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

  唐山市古冶区司法局

  2021年1月15日

编辑: 刘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