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反疫情期间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规定法律风险告知书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疫情防控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市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特将疫情期间拒绝接受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违反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规定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向您告知如下:
一、对于符合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条件,不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不配合跟踪随访检疫(核酸)排查、流行病学调查等预防、控制措施,妨害疫情防控工作,引发传染病传播或有现实传播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二、对于明知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人员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组织、参与聚集性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三、对于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期间擅自离开管控区域,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采取的防控、检疫、隔离等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四、对于符合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条件的人员,隔离观察期间擅自外出,或者不执行通告或决定,擅自离开管控区域等不遵守居家隔离、健康监测等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进行处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对于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期间擅自离开管控区域,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采取的防控、检疫、隔离等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进行处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符合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条件的人员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拒不服从隔离等防控措施强行外出,导致他人健康、财产等受损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丰润区防疫办和警方郑重告知: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健康,请大家自觉遵守,对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严厉打击。
区防疫办咨询举报电话:
0315-5155305
疾控中心咨询举报电话:
0315-3216806(工作时间)
0315-5122863(值班电话)
各乡镇街道咨询举报电话:
丰润镇:5122798
常庄镇:3228718
银城铺镇:3211081
刘家营乡:3111213
任各庄镇:5502765
新军屯镇:5539523
小张各庄镇:5532275
欢喜庄乡:5530134
丰登坞镇:5111062
李钊庄镇:5548001
白官屯镇:5556027
石各庄镇:5552231
沙流河镇:5566224
七树庄镇:8730335
杨官林镇:5412442
左家坞镇:5574138
泉河头镇:8072903
火石营镇:8736267
王官营镇:5580949
姜家营乡:5589348
浭阳街道:5176217
燕山路街道:3212324
太平路街道:17796996581